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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一卡通”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焦作市财政局     时间:2022-06-03

河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 (以下简称“一卡通”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明确相关单位工作责任,保障“一卡通”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确保“一卡通”系统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安全,切实提高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卡通”系统,是指在全省财政专网部署,支撑补贴项目管理、补贴批次创建、补贴对象录入审核、生成发放申请、发放结果反馈、信息推送展示等业务办理,连通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办理指标挂接、支付申请提交、拨款凭证生成、凭证发送银行等业务,并对接金融机构业务系统和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集中发放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用于实现特定政策目标的各类财政补贴补助资金(不含社会保险和涉密补贴资金等)。

第四条  “一卡通”系统使用管理遵循统一开发、分级运维、安全运行、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系统应用与管理

第五条  “一卡通”系统基本要素包括区划、预算单位、财政部门主管处(科、股)室、补贴项目、补贴批次、补贴对象、补贴金额、银行账户等。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河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操作规范(试行)》有关规定使用“一卡通”系统,统一业务操作流程和数据标准,规范补贴资金发放管理业务操作,确保补贴项目纳进来、信息录入审核有痕迹、资金拨付链条能追踪、打卡信息能反馈、发放结果能查询,实现“一卡通”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

第七条  “一卡通”系统中的补贴信息,按照“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各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承担本部门补贴数据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对补贴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各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的信息系统需要对接“一卡通”系统的,应向省财政厅提出业务需求,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配合做好数据对接技术支撑。

第九条 各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因其他部门业务请求,需要对外提供“一卡通”系统中的补贴信息时,履行本部门审批程序后,导出相关补贴信息并对外提供;若其他部门需对接“一卡通”系统获取补贴信息的,应向省财政厅提出对接申请,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再对接“一卡通”系统。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各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负责补贴批次创建、补贴信息采集录入、补贴信息送审、补贴信息初审、修改信息并通知银行再次获取等工作;负责在财政部门审核补贴信息并生成发放申请后,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办理指标挂接并提交支付申请等工作。

(二)负责及时向政务服务网推送补贴资金发放信息,便于补贴对象网上查询。

(三)根据本部门使用“一卡通”系统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完善系统的需求和建议。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的职责分工:

(一)负责全省“一卡通”系统开发、推广使用及完善升级等工作,并做好省级系统运维保障。

(二)负责全省业务及技术运维管理,制定完善全省系统业务操作规范、业务流程等,统一全省系统版本管理、技术标准、系统操作培训,指导市县按要求实施运维相关工作。

(三)负责收集汇总省辖市上报的系统业务需求和意见建议,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完善系统功能。

(四)负责监督全省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管理情况,对问题较多的市县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并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五)负责审核省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补贴信息,及时生成发放申请。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审核支付申请后,及时生成拨款凭证并发送银行;实行财政专户支付的,进行指标挂接并提交支付申请,及时生成拨款凭证并发送银行。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负责本级“一卡通”系统的建立启用、应用推广、运行维护。

(二)负责审核本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补贴信息,及时生成发放申请。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审核支付申请后,及时生成拨款凭证并发送银行;实行财政专户支付的,进行指标挂接并提交支付申请,及时生成拨款凭证并发送银行。

(三)负责本级“一卡通”系统业务和技术运维,做好系统基础信息管理、业务流程及权限管理等工作,及时升级系统软件、培训系统操作和配备维护硬件设施等,确保系统运行高效、安全通畅。

(四)负责及时处理本级“一卡通”系统线上办理中的相关问题,提出完善线上办理的意见建议;同时省辖市财政部门收集整理所辖县区系统业务需求和意见建议,汇总后统一上报省财政厅。

(五)负责本级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

第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及时更新全省社会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信息,便于各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通过“一卡通”系统获取准确完整的补贴对象银行账户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代发金融机构应及时准确向“一卡通”系统反馈补贴资金发放结果,补贴发放失败的,要用简洁明了、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失败原因,便于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准确掌握发放情况,及时修正补贴基础信息进行再次发放。

第四章  数据与网络安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强化本级“一卡通”系统业务和技术运行维护,定期做好系统数据备份,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补贴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级系统使用人员的数据安全教育管理,增强网络系统安全意识,不得连接互联网,确保本部门补贴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  “一卡通”系统所有数据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和补贴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用于惠民惠农业务管理,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等其他用途。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八条 各级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审计和监督,及时揭示“一卡通”系统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审计和监督结果反馈给相关单位,推动提升“一卡通”系统使用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继续落实厅领导分包市县、处室包干项目工作督导机制,持续关注各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使用“一卡通”系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二十条 按照“一卡通”系统业务流程,根据第三章职责分工,及时做好问题整改。

(一)各级补贴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整改补贴批次创建、补贴信息采集录入、补贴信息审核、修改信息并通知银行再次获取、补贴信息推送政务服务网等环节产生的问题,以及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的“指标挂接并提交支付申请及审核”环节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产生的问题。

(二)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负责整改补贴信息审核、生成发放申请等环节产生的问题,以及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的“指标挂接并提交支付申请及审核”环节实行财政专户支付产生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机构负责整改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的“支付申请审核、拨款凭证生成、凭证发送银行”等环节产生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监督机构负责问题跟踪处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一卡通”系统使用管理情况评价和通报制度,原则上每半年评价通报一次。主要评价项目管理、补贴批次创建、补贴信息采集、补贴信息送审、补贴信息审核、生成发放申请、已发放管理、支付结果管理、向政务服务网推送补贴信息等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制订“一卡通”系统使用管理细化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协会信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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