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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章程

(慈善组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名称:河南省乡村振兴协会 (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和致力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致力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倡导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

第四条 本协会开展慈善公益活动,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违背社会公德,不危害国家安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协会开展公开募捐,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协会开展慈善活动,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同时,遵守《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乡村振兴局、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协会会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乡村振兴及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方面的项目信息交流,推动产业发展及就业、技术服务;

(二)为会员提供培训、信息等服务;

(三)接受有关捐赠和技术服务;

(四)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业务;

(五)从事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方面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在河南省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本协会从事慈善活动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

(二)乡村振兴领域的产业、教育、医疗、就业、培训公益活动;

(三)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本协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按照《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或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由支持乡村振兴事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地方相关的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五)个人会员由关注乡村振兴事业的企业家、专家、学者等热心人士,经1—2名会员介绍,申请批准后,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吸收其他长期从事扶贫及乡村振兴有关工作、对 “三农”工作有较高造诣与较大贡献的人士和模范人物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吸收入会,并颁发相关证书。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协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或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或累计两年以上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条 本协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协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任选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或者本协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一)制定修改章程、名称变更、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四)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50%,差额选举不低于33%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等重要制度;

(十二)决定本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66%,差额选举不低于50%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本协会负责人,是指本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协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协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经司法程序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本会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副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不再履行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协会在副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协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六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 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河南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发现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协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由上级党组织中共河南省乡村振兴局机关委员会批准成立党支部或委派党建指导员。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五十七条本协会应当于每年31日至531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三)组织机构情况;

(四)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监事意见;

(六)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

(七)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当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协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协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

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协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

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协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捐赠人与本协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六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协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本协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四条 本协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协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协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六十五条 本协会开展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慈善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协会开展公开募捐时,其方式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本协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本协会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帐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开展募捐活动,不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协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一)本协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二)本协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三)本协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七十条 本协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协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20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协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协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十二条 本协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慈善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七十三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协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规定。但其他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违反上述标准。

本协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协会收入中支付。

本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协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本协会理事、秘书长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协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协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七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七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七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八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协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

章程未规定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协会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十三条 本协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627日第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